1、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禁止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户中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家庭户还继续存在的前提下,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只须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即可。
2、在农村土地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流转领域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继承权在物权领域应受到限制,在债权领域法律不主动干预,交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因为土地流转人系用益物权人,他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可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是非农业人口)系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承包方死亡的情况下由承包方的继承人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自然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支持。
3、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如前述分析一样,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获得是合同债权而非物权,所以也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继承权的适用。
通过上面的相关介绍,大家对于土地承包继承法的相关问题应该已经了解了。土地对于国家和国民来说是特殊的存在,所以并不能向对待其他的财产那样去继承。土地承包的继承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是禁止适用的,这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只需要进行继续承包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