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
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
补偿金额等价值的
产权房屋
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之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之总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