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争议先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
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
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
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
管辖区的
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
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
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
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