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
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
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以北京男方产假转给女方后,由以上可知,规定是: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归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还可以享受奖励假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