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
身份证、
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
收养子女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
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