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如果怀孕后劳动合同到期的话,则此时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能顺延劳动合同的期限至产假结束,也不是直接续签劳动合同。而之后双方是否进行续签,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