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
南京市
病假工资标准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
长病假的职工在
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
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