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
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
年假未休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
月工资除以
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