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另外无论是否构成伤残,都需要
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有: (一)是
医疗费。 (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是
交通费、食宿费。 (四)是康复治疗费。 (五)是辅助器具费。 (六)是
停工留薪。 (七)是
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