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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社保部门出,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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