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房换房。
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 (2)易地原拆原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