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在司法解释中,就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一系列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了新的调整、规定,当然其中自然也就包括了对挪用公款数额标准作出修改,具体现在是以怎样的标准来定罪的,上文中已经进行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