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在网上建立赌博平台进行利润提成的,无论利润多少都属于互联网开设赌场罪,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赌资巨大、赌博人数很多,特别是还让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情节更严重,除了罚款,所判的牢狱生活就绝不止3年,甚至可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