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的东西,
离婚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根据我们的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陪嫁的东西是对女方的赠与。因此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根据你表述,应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
共同财产。离婚时,孩子还在哺乳期法院会认定
抚养权归女方,孩子较小时一般也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你如果有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何
抚养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
探视权。你送给别人养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