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无效的。第五条 以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
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
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
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
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
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
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 第八条 主
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3,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未经
法人书面授权提供
保证的,
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4,与债权人、被担保人协商后可以依法解除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