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范围有
刑事诉讼法的: 第五十一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对需要
逮捕而
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