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结案后。 公安机关不得在
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
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严格区分
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
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
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
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
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
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
当事人继续
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