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检察、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不统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履行何种批准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居住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招呼,有的连招呼也不打,无人过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需要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其特殊条件,并在此期间无条件履行义务。客观的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间的问题关系着犯罪嫌疑人将为社会带来的利益问题,我们要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