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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打个人所得税税单去那里打
去打个人所得税税单去那里打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2024-02-19 08:11:45
已帮助226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福州个人所得税清单去那里打?你们知道吗?
到地税局,可以有3种方式获取。 1、单位的财务拿着3月的缴税清单,和你单位的相关证明去税务局开, 2、个人拿着
身份证
去税务局开,但必须是本人,还需提供单位的税号 3、凭个人
身份信息
,有些地方推出了网络及自助办税终端自助查询、打印、网上查验、短信订制等多种服务,市民可以通过网络和自助办税终端查询、打印
个人所得税
完税
证明和纳税清单。 以上是福州个人所得税清单去那里打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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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去打个人所得税税单去那里打
王晓峰
问题: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跟人闹得很不愉快,疑被投毒伤害,所以想问一下,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王嘉
问题:弟弟一家与邻居家因为宅基地问题大打出手,导致弟弟被他们打伤,住进了当地医院并报警,然而当地派出所所长为邻居的远房亲戚,将这个案件压住不处理,弟弟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弟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得不到解决,请问当地派出所所长属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吗?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派出所所长包庇亲戚将此案压住不处理,就属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你弟弟的问题。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河南行政单位二级机构全供事业单位上班14年,超编,单位一直没有给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给交养老金,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都是经费发的,还是按照行政工资套的,每月3000多现在车补超编人员不给,理由是没有编制财政不给那么多经费,不想干了可以要求赔偿吗?我要起诉,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金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朋友让我做贷款做了6000元,是用我身份证做的,然后他把那钱都拿去了,现在还款日快到了,把我所有联系方式都拉黑了,现在也找不到人,怎么办啊?
你好,建议先联系你的朋友。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不准许占用大田地,为何我们这里还都在大田地建造房子,盖猪圈搞得是一塌糊涂,乱七八糟的。谁交钱就可以建那还要立土地法起啥作用啊?
依据《婚姻法》,只有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依你所述情况,只有你丈夫和其他女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才可以提起赔偿。所谓同居是指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这种状态。所谓的婚外情法律并无规定。
单琪琪
问题:你好我老公被人打的眉骨骨折,眉骨上缝6针,肩膀缝2针,现在派出所也不管不问,老说得等鉴定下来,
如果构成轻伤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李想
问题:我和老公结婚一年,有一男孩一岁,因为他家总是怀疑我偷东西,这次怀疑我和我公公勾搭。所以我想离婚。我能得到赔偿吗?房子是婚前买的。小孩出生后我就在家没工作。我和老公结婚一年了
夫妻双方如果能协商一直,可以协议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诉讼离婚,需双方感情破裂。房子是谁的名字?离婚牵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邵辉
问题:你好朋友替我出头拿棍把对方下巴打出血!缝了四针!但是没伤骨头现在住院费花了四千多!还没出院!在派出所压了五千!没给我开收据!派出所应该会退给我吧!我大概得赔对方对方多少钱呢!
如果是轻伤,就是几万也的给。谅解书是关键
单琪琪
问题:我想问一下!我弟弟第一次入室抢劫!持刀没伤人!抢了800块钱!后来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写了谅解书!那能判几年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后予以答复,入室抢劫属于加重情节
王天军
问题:你好,我现在正和我老公闹离婚,我女儿五个月,没有财产,也没有房产,只有债务问题,他现在什么都不想承担,结婚之后我发现他所说的话都是骗人的,请问离婚之后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你是不能要求补偿的。
朱家钥
问题:我和我老公结婚的时候,我父母给我准备了一辆二十万的车,做嫁妆,我老公说嫁妆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觉得他说的不对,那么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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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律师
2024-12-13 19:21:19
如果正常发放你工资也可以
问题:、完已经怀孕两个月、公司劝退不成现在要我回家待业这合法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13 12:43:36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找了一个保安的工作,干的好好的,公司领导说我上班带手套,这样就把我开除啦,这样的情况我能去劳动部门审诉吗?
吴亮律师
2024-12-11 08:32:04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旦公司被认定为传销,那么参与其中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公司有实体,模式也经过工信部备案,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作为负责人,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问题:公司有实体,模式工信部备案,这家公司被认定传销,我带着人做的,觉得挺好?
王鹏律师
2024-12-11 18:36:14
可以的,上班多久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工厂搬迁,老板将我安排至合作单位做原来的工作,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经济补偿金?
吴亮律师
2024-12-10 18:43: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可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工厂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如果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问题:我在江阴一纺纱厂工作一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前几天下班途中摔了一跤骨折了工厂说没有给买个人保险工厂也不愿报销医疗费用应该怎么办?
吴亮律师
2024-12-08 21:07:04
关于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
问题:想了解,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08 12:48:42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劳动关系与独立劳务关系的区别?
吴亮律师
2024-12-08 10:10:40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既然公司未支付你竞业补偿金,你有权解除竞业协议,不算违反竞业协议。建议与公司沟通,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我去年十二月份和公司提出提前解约,我一月一号支付了一万六的违约金他们说纸质协议签不签都没事儿,他们告诉我违反了竞业协议起诉我了?
吴亮律师
2024-12-07 13:21:07
春节期间民政局放假时间为2月10日至17日,共8天,2月18日(星期日)民政局开始上班。
问题:春节期间民政局哪天办公?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06 14:21:50
您好,可以沟通详情。。。
问题:柜台撤柜,公司要求员工调岗,如果不同意调岗,还会给赔偿吗。?
吴亮律师
2024-12-08 10:10:40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既然公司未支付你竞业补偿金,你有权解除竞业协议,不算违反竞业协议。建议与公司沟通,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问题:我去年十二月份和公司提出提前解约,我一月一号支付了一万六的违约金他们说纸质协议签不签都没事儿,他们告诉我违反了竞业协议起诉我了?
王朋律师
2024-12-13 19:21:19
如果正常发放你工资也可以
问题:、完已经怀孕两个月、公司劝退不成现在要我回家待业这合法吗?
吴亮律师
2024-12-11 08:32:04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一旦公司被认定为传销,那么参与其中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公司有实体,模式也经过工信部备案,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作为负责人,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
问题:公司有实体,模式工信部备案,这家公司被认定传销,我带着人做的,觉得挺好?
王鹏律师
2024-12-11 18:36:14
可以的,上班多久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工厂搬迁,老板将我安排至合作单位做原来的工作,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经济补偿金?
吴亮律师
2024-12-10 18:43: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首先,可以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工厂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如果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和处理。
问题:我在江阴一纺纱厂工作一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前几天下班途中摔了一跤骨折了工厂说没有给买个人保险工厂也不愿报销医疗费用应该怎么办?
吴亮律师
2024-12-08 21:07:04
关于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也是一年。
问题:想了解,11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08 12:48:42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劳动关系与独立劳务关系的区别?
吴亮律师
2024-12-07 13:21:07
春节期间民政局放假时间为2月10日至17日,共8天,2月18日(星期日)民政局开始上班。
问题:春节期间民政局哪天办公?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13 12:43:36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找了一个保安的工作,干的好好的,公司领导说我上班带手套,这样就把我开除啦,这样的情况我能去劳动部门审诉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06 14:21:50
您好,可以沟通详情。。。
问题:柜台撤柜,公司要求员工调岗,如果不同意调岗,还会给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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