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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青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2-22 09:32:45 已帮助46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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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5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因怀孕降低女职工工资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违法降低的工资,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女职工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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