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商标是否由取得
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
原始取得和
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
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
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
转让合同,出让人向
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一
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