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000元,
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000元的,基准刑为
拘役、
管制、
罚金刑。有
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
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