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帮助人数: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