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基本国策,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宿城区(2003年末辖区,下同,见附件1)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 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4.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6.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宿城区为130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11000元。
2.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按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4.对征地调查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加承包后计划内出生人口,减死亡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详查数为准。
(六)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组转户后,原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撤组转户后原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费全部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了土地的青海市民就不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如果国家还不能按照标准发放公民应该得到的法定补偿金就会让公民直接失去了生存的根基,所以因为土地征收而出现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