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
抢劫罪的八种
加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冒充军警人员
抢劫。 1、根据1月6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
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
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
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根据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
从重处罚。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