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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停止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抢劫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直接故意犯罪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同犯罪未遂形态一样,只可能发生在基本构成的抢劫罪里,而不会发生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中止,另一种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中止。结合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特点来分析,在单个人犯抢劫罪的情况下,只可能有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而不可能有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抢劫罪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特点: 第一,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 这个犯罪过程上限从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行为开始,下限到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既遂前为止。这样,就把不应罚的犯意形成时期和完成犯罪的既遂形态排除在外,剩下的只是抢劫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据此应当注意,不能把行为人抢劫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当成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因为既遂已标志着犯罪之完成(在犯罪构成之完备包含犯罪结果的抢劫罪之情况下,既遂即犯罪之完成标志着犯罪结果已发生);而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则要求行为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又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杀人犯已将毒投下,后又自动采取措施而使被害人没有中毒或中毒后被救未死,即为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但抢劫罪在着手以后,只可能有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而不能有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这是由抢劫罪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抢劫罪完整的实行行为包括侵犯人身的的行为内容和得财的行为内容,只有行为人自认为已将侵犯人身和得财的行为都实施完毕,才能视为行为实行终了。而在得财行为也实施完毕的情况下,要么是实际上得到了财物而构成抢劫既遂,要么是实际上未能得到财物而构成抢劫罪的未遂,即二者必居其一,抢劫罪的发展此时必须已经停止下来,不再容许有犯罪中止形态存在的余地。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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