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第219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
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