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侵权损害的实际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案而异。 根据《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给出的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
损害赔偿额的方法,我们将其归纳为: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
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
侵权赔偿应全部予以赔偿。 2.以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对于
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 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比如在
西安中院判决的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与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及附带
民事责任的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纠纷案中,就是按评估机构评估后计算的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
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4.定额赔偿。在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时,我们参照相关情节酌情在50万元内确
定损害赔偿额。比如西安中院审理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起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采取了此种计算方法确定了50万元的赔偿额。 5.
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决定自己合法权利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