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错责任原则的
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
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
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一般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
违法性; (二)
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
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条 【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
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
工伤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
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
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
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