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执行受
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是否配合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可参见《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