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
行政处罚,
赔偿经济损失,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机动车驾驶员在
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
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
刑事、
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
肇事司机可能
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
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
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