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
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
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
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
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
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
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
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