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者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
②具有“避险目的”。即避险人主观上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采取避险行动。
③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网
④避险行为具有“相当性”。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于他人的实际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2、紧急避险的法律效果: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
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的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
民法总则上的紧急避险条文具体内容虽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紧急避险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得当,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在刑法上也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