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
出资额占
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
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
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
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
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
执行程序。最后,《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