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
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
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
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
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
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
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公司清算的条件: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