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收益。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