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贵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给向
银行借款的
担保方(其他单位,非母子)的
担保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