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申请: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搬迁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
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等; 2、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 4、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税务审核:对提供材料的是否齐全、发票方面有无违规现象的记录、应缴的税(费)及
滞纳金和罚款是否缴清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核准注销。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税收
清算报告交纳税人。对国、地税分别办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如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先于国税受理的,应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地税已受理注销”印章后,将税务登记证返还给纳税人;后于国税受理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以缴纳增税为主的企业先最好是办理国税注销手续,并国税同意注销证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纯地税户可直接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