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的
诉讼时效有多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
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
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我国《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以下4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这个20年为权利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
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没有发现也无从行使权利,那么将因超过权利最长保护时效而不受法院保护。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这里所谓的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例如
侵权事实被公告、
债务已过
履行期限等事由就可以推定权利人已知道。二、企业
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以下6点:(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
债权请求权,从履行
期限届满时起算;(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
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6)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仅是消灭了权利人的
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未丧失实体权利就是说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并不构成
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未丧失诉权就是说权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
起诉,只是在没有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很难
胜诉。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一定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权利因
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其
诉讼,二是采取手段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