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医疗待遇。 (1)
工伤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治疗工伤、
职业病,所需
医疗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
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
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补助金。一至
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7~7个月的本人
工资。 (2)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
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
工亡待遇。 职工
因工死亡的,其
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