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该就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具体安排做出约定,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离婚一方的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无故拒绝探视,协调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当然,探视权是可以中止的,当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时,一方可以要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