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如果企业与你表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但是,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他们老板现在就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综上,孕妇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从原则上来讲,用人单位不得开除孕妇,当然也是一般情况下。若是孕妇本身就存在过错,也就是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这个时候用人单位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对其作出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所以,通常是在单位违法开除孕妇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