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
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
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
犯罪行为;第二,尚未达到
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
刑法》第23条的规定,区别犯罪既遂与未遂,在于犯罪是否得逞。如果
非法占有,或者说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犯罪得逞,是盗窃既遂。反之就是盗窃未遂。盗窃犯罪案件之既未遂的认定,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视被盗财物的物理特征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学说,作出较为合理的、客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