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体现了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
由于酌定不起诉主要是相对于法定不起诉而适用的不起诉措施,所以理论上又称其为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犯罪情节轻微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必备要件。
具备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同时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情况包括下述几种:
(1)嫌疑人在XX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