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人
民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依
当事人及其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
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
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
撤诉的,不予准许。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
法律效力。涉及
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上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以
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
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
诉讼,法院也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
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 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
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