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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可以从收到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算起7天以内向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申诉请求后,应当对这一案件及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作出起诉或者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告诉被害人。


被害人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后仍然维持原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不服,如果该案件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而且被害人又据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据,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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