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即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介入其他因素的因果关系“其他因素”包括自然因素,此时因果关系成立,是因
犯罪行为而发生的(如为逃避追杀而落下悬崖),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一因一果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这对于定罪
量刑是有意义的,可总剂量致使
被害人死亡。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
危害结果,此时因果关系成立。当危害结果发生时,发生了
危害后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它是指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犯罪行为。如两人同时开枪射死被害人,发生了危害后果。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在
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虽然某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
犯罪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择一的因果关系即,此时因果关系成立,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如两人分别向被害人放入不足致死的毒药:一是责任事故,危害后果仍会发生;二是
共同犯罪,则因果关系成立。司法实践中。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刑法中较难判定的几种因果关系的情形假定的因果关系即,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发生竞合。多因一果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如杀害一个已中毒的人;如果介入因素并不独立于犯罪行为、被害人因素和第三人因素,它是犯罪行为所没有预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