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