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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管辖地
融资租赁合同管辖地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3 20:31:20
已帮助222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
出租人
根据
承租人
(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
出资
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
租赁合同
,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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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融资租赁合同管辖地
包敬立
问题:融资租赁车辆逾期车被拖走要求还清怎么办?
要看合同约定,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晋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明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 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计时收费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2、上下浮动幅度:20%(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六)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3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怎么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本将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量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能够转移给本;本有购买租赁固定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本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才能使用。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应该如何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20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20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融资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事故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责任划分是没有影响的,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主要因素是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想咨询关于工程车辆的融资租赁问题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可以先把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购买车辆合同,及相关证明拿上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10]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要如何的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如何的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20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20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在租赁的仓库内搭了二层合不合法,城管有权让拆除吗?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实际上,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有责任的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老板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让我随便写谁的名字,我随便按哪个手指印,应该是想贷款融资的,这违法的吧,出事我要担责任吗?
银行预留印签卡又称“预留印鉴”,即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开户时所需要的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也就是财务章和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权的一个人)名字的印章(俗称“小印”)。印鉴要盖在一张卡片纸上,留在银行。银行预留印签卡是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开户时所需要的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印鉴要盖在一张卡片纸上,留在银行。当企业需要通过银行对外支付时,先填写对外支付申请,申请必须有如上印鉴。银行经过核对,确认对外支付申请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话,即可代企业进行支付。预留印鉴是由财务章和法人章组成,缺一不可。但是也会有特殊情况,比如财务章根据公司决议确定的有效签字人的签字。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你土地租赁纠纷管辖权是怎样的?我们 最近跟承租方那边有纠纷发生但是不知道怎么解决所以我想咨询下您。谢谢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产,房产税缴纳怎么办
1、根据我国房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2、企业出租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应该缴纳房产税为12。但未必都是12。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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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9 10:13:5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你是哪里人呀?可以给我代理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8 14:33:34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我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需要注意?
李兵律师
2024-11-26 21:52:16
签了任何协议都不应当反悔。
问题:签了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李兵律师
2024-11-26 21:54:45
可以花钱请人修改开题报告。我就可以找我收费代书
问题:花钱请人修改开题报告可以吗里面大部分内容是原创?
李兵律师
2024-11-25 20:09:19
你的问题描述的不够详细,你是想续签吗?结果出租人没给你续签。?你要求起诉吗?
问题: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多少才能起诉?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16:26
立刻要求装修单位更换地砖。
问题:装修完成发现地砖颜色不一样?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21:35
你刚刚说的用贾房产复印件,骗取贷款或借款的行为就属于诈骗!
问题:比如我做家里假房产复印件跟个人放款的签合同属于诈骗吗?
王朋律师
2024-11-19 11:17:35
你好,麻烦你把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问题:合同纠纷案件?
李兵律师
2024-11-19 08:43:26
签合同没有年龄限制。签劳动合同签劳务合同都没有年龄限制,过了退休年龄也可以签合同。
问题:签合同多大年龄限制?
汪明明律师
2024-11-16 11:46:43
工作了多长时间要看他这个违约金合不合理的
问题:做主播签了合同做不下去了断播需要赔付违约金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9 10:13:5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你是哪里人呀?可以给我代理吗?
汪明明律师
2024-11-16 11:46:43
工作了多长时间要看他这个违约金合不合理的
问题:做主播签了合同做不下去了断播需要赔付违约金吗?
王朋律师
2024-11-19 11:17:35
你好,麻烦你把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问题:合同纠纷案件?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8 14:33:34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我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需要注意?
李兵律师
2024-11-26 21:52:16
签了任何协议都不应当反悔。
问题:签了补偿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李兵律师
2024-11-25 20:09:19
你的问题描述的不够详细,你是想续签吗?结果出租人没给你续签。?你要求起诉吗?
问题: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多少才能起诉?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21:35
你刚刚说的用贾房产复印件,骗取贷款或借款的行为就属于诈骗!
问题:比如我做家里假房产复印件跟个人放款的签合同属于诈骗吗?
李兵律师
2024-11-26 21:54:45
可以花钱请人修改开题报告。我就可以找我收费代书
问题:花钱请人修改开题报告可以吗里面大部分内容是原创?
李兵律师
2024-11-25 08:16:26
立刻要求装修单位更换地砖。
问题:装修完成发现地砖颜色不一样?
李兵律师
2024-11-19 08:43:26
签合同没有年龄限制。签劳动合同签劳务合同都没有年龄限制,过了退休年龄也可以签合同。
问题:签合同多大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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