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深圳女职工生育的,享受基本
产假和奖励产假:一、基本产假凡是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标准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奖励产假仅限合法生育的享受,标准为30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
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
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